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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保密工作计划

2024-05-29 21:42:01工作计划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推动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保密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工作。要认识到做好保密工作就是保安全、保稳定、保发展,因而对保密工作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从促进深化改革开放需要和适应现代科技迅猛发展要求的高度,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保密工作。

做好保密工作,关键在领导。市局从组织上加强领导,调整充实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龚友强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组员,配备专职保密员,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局的保密工作。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管到哪里,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求各科室、直属单位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保密工作。

二、突出重点,增强法制教育

要认真抓好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对《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让涉密人员加强保密知识的学习,并安排专职保密员参加计算机保密安全知识培训。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保密法规,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执法能力。

三、健全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制度是工作的保证。为使保密工作做到有章 可循,把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制定了《xx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该制度从组织领导、保密教育、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根据该制度抓好以下二个方面的管理。一是加强材料的管理,包括收文、发文和各种汇报材料、内部资料等,统一集中由专人进行登记存档。二是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各科室拟草文件要认真做好密件拟写、签发、存放、传递等管理工作,每月检查文件一次。涉密文件严格按《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规定》和《秘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密级,由专人印制,严格对草稿、磁盘、u盘等涉密载体进行管理。对各科室的微机、网络要设置密码保护,由专人管理,防止涉密。

四、自查自纠,加强保密管理

保密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保密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掌握“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保密工作方针,强化保密检查管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故,要求立即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xx市民政局

20xx年xx月xx日

民政局保密工作计划——民政局保密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民政部、市保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秘密,系指《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工作中依照《保密法》和民政部《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增强保密观念,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包括:

(一)尚未公开的建国以来历次战争中伤、残、亡的人数;

(二)为牺牲的特殊人员申请批准烈士的情况;

(三)重要军事设施、驻军、过往部队人员及活动情况;

(四)特殊民间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情况;

(五)尚未解决之前的边界争议处理意见和尚未公开的区划调整方案;

(六)年度复转、离退休军人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

(七)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八)民政部门统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九)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十)有关密码电报、定密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⒈民政部门掌握的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尚未公开的建国以来历次战争中伤、残、亡的人数;

⒉有关部门为牺牲的特殊人员申请批准烈士的情况;

⒊有关部门根据特殊需要建立民间组织的登记备案材料;

⒋其它应定为“绝密”的事项。

(二)机密级事项

⒈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掌握的非法组织或违法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

⒉民政部门掌握的重要军事设施情况及驻军分布、装备、人员数字和军供站为部队重要军事行动(作战、戒严、调防、秘密军事演习)提供饮食供应情况;

⒊其它应定为“机密”的事项。

(三)秘密级事项

⒈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对边界争议事件未解决之前的处理意见及划界方案;

⒉年度复转、离退休军人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

⒊军供站为部队一般军事行动(训练、抢险救灾等)提供饮食供应情况;

⒋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⒌处理在华国际难民问题的决定;

⒍民政部门统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⒎其它应定为“秘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期限

第六条 保密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二)能够明确预见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按预见期确定保密期限;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秘密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四)对未标明保密期限和无法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绝密级事项按30年管理,机密级事项按20年管理,秘密级事项按10年管理;

(五)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六)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定密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四章 定密程序及标识

第七条 定密的基本程序:

(一)文件资料从拟稿起,承办人员应当依照保密范围有关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拟办意见,在发文拟稿签上予以标注,并注明定密依据备查;

(二)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送局办公室文秘人员审核;

(四)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

(五)送机要室定密工作经办人员记入定密台帐。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标识办法: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其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保密图表,应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书面形式的密件和保密图表,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四)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注,并在封面或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五)立卷档案中的文件含有密级的,应在目录中标明密级及期限,此卷应按卷内文件最高级保管。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制作、复制涉密文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复制涉密文件必须在局文印室印制。制作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磁介质秘密载体必须在局机关保密电脑或市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印制绝密文件要指定专人操作,处室负责人应现场监督。

(二)涉密文件的草稿、清样、复印件等,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同样的保密措施。不需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销毁。

(三)复制、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绝密级文件、资料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时,须经制文单位同意或局领导批准。复制、汇编的文件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 收发和传递秘密载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发秘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二)包装秘密载体,必须使用机要信封密封包装,并注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 或加贴封条 ;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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