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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

2022-12-22 21:45:01工作方案

计生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内练硬功,外树形象”的工作宗旨,牢固树立起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更好地发挥计生局服务、协调、指导、调控的职能作用,树立计生局廉洁、勤政、求真、务实的工作形象,实习周记网网促进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做出积极的贡献,根据计生局党组的要求,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以计生局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为主要考核依据,结合工作实际,以有利于推动、引导本职工作向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模式发展的原则出发,通过组织考核,认真考评计生局每一名工作人员完成职责情况,根据完成情况量化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通过考核,达到奖优罚劣,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局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的目的。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工作业绩(30分)

计生局对每名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业绩档案,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人员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如实填写,由分管领导审阅后签属意见,每季度以科室为单位汇总上报。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圆满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记满分。工作中出现一次差错或未按时完成任务扣分,因工作拖拉,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全局工作的扣10分,未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本科室人员业绩档案材料的,对该科室每人扣分。

(二)述职报告情况(分)

每季度召开一次述职报告会,由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各科室负责人对各自的业务工作情况做工作汇报,由全局工作人员评定划分,根据得分折合成本项得分。

(三)廉政勤政(10分)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同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扎实,待人接物态度和蔼,对待来计生局办事人员热情耐心,不故意刁难,工作期间或下基层督导检查时,严守组织纪律,不吃、拿、卡、要,不行贿受贿,不以权谋私,工作期间原则上不许喝酒,(有接待任务的除外),酗酒闹事的给予待岗半年的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300元,不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谣言,时时处处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形象,执行较好的记满分。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存在的不良行为,在局机关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经举报查实的,每出现一起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考勤情况(1分)

平时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每周

一、

三、五上午八点统一点名,其余时间实行不定期查岗,特殊时期工作时间服从局党组安排。全年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迟到一次扣0.分,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2分。

(五)业务考试情况

()分

全局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及本职业务,做好学习笔记,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成绩折合成本项成绩。

(六)环境卫生(7分)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对各科室环境卫生、办公用具摆放、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划分,科室得分即为科室人员得分。

(七)中心工作(20分)

对于局党组交办的中心工作,如计划生育单、专项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及信访调查等,建立中心工作业绩档案,调查组检查考核情况记录在案,调查情况客观真实,查处率较高,完成任务较好记满分。凡在今后的抽查中查出原调查组未查出的重大问题的,对该调查组全体人员分别扣10分。

(八)民主评议(分)

根据全年工作业绩和政治表现,由全局人员进行年终评议,对每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所得分数折合分为本项得分。

(九)增分因素

1、每向局党组书面提一条有利于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10分;

2、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或模范的加2分;

3、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稿件一篇加分,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稿件一篇加10分。属两人以上合作的稿件,所加分数平均分配。

三、奖惩

经考核,最后得分在9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评为当年度局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连续两年考核评为优秀的,优先晋级、晋职、入党、提拔;经考核,得分在0分—94分的为良好,得分在60分—79分的为合格,60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被评为不合格人员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当年度不予晋升工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不予办理聘干手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给予待岗半年的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300元。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按下岗处理,发最低生活费。对全年累计旷工一周(含)以上,全年请事假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的,扣除全年岗位津贴。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考核的组织领导,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抽调部分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本考核方案的实施。

计划生育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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